浅谈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产生的影响
日期: 2020-07-30 16:00:00

  浅谈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产生的影响
  作者:李万军
  摘要:以史为鉴,勿忘历史的教训。从始皇“任法而治”的角度来探讨对当政、后世的深远影响,使我们更能清醒的认识到依法立国、依法治国,共建人人尊崇的法制社会的重要性。
  关键词:探讨;依法立国;依法治国;法治社会
  一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对秦代社会的影响
  唐宋八大家之一,著名文学家、哲学家柳宗元所说:“失之在政,非在制也”。《汉书》卷四十九《晁错传》中载:“妄诛以快怒心,法令烦惨,刑法暴酷,轻绝人命,致使奸邪之吏,乘其乱法,以成其威,狱官主断,生杀自恣”。意在指出,秦始皇把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变为他推行暴政的工具,滥用民力,滥用暴力,使强大的秦王朝顷刻间滑向灭亡。这阐释出专制主义的国家形式本来就是残酷战争条件下的产物,把它根植于和平时期,就难免走向极端。在封建专制主义下,宣言和行动、条文和实际总是存在着距离。尤其是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,一些人为了攫取更多的特权,将法律置之不顾。秦统一后,始皇带头波坏法律,随意制定法律,且“重以贪暴之吏,刑戮妄加,以致赭衣半道,断狱岁以千万数”。(1)又如“其遇民也,若薙氏之殁草,即蕴崇之,又行火焉”。(2)秦始皇已任其所欲“更为法律”,把法律完全当成屠杀人民和自相残杀的工具。在朝野内部,由于言出法随,朝令夕改,使大量的法律成为具文,大臣和官吏无所适从。多数大臣为了获得或巩固官爵,对秦始皇的专制暴虐统治一味迎合,唯皇帝之命是从。《史记-李斯列传》记载:“斯知六艺之归,不务明政以辅主上之却,持爵禄之重,阿顺苟合,产威酷刑,听高邪说,废嫡立庶。诸侯已畔,斯乃欲诤谏,不亦末乎!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,察其本,乃与俗议之异”。又如《索隐》记载:“蒙毅言己少事始皇,顺意因蒙幸,至始皇没世,可知上意。”身为权臣的蒙毅之所以得宠,主要是言行阿顺始皇之意,根本不可能对始皇进谏。因而,秦朝内政中出现了“天下之士,倾耳细听,重足而立,钳口不言,忠臣不敢谏,智士不敢谋,天下已乱,奸不上闻”的局面。(3)所有这些都是秦始皇一手造成的。他统治初期,还能坚持历代秦国国君“缘法而治”的优良传统,“事皆决于法”,使秦完成统一,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。然而,他忽视了法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,即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,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,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。
  二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对后世王朝的影响
  “法权渊源于皇帝”对此后历代的法律具有明显的、重要的影响。西汉杜周所说:“三尺安在哉?前主所是著为律,后主所事疏为令。当时为是,何古之法乎?”(4)《汉书-宣帝纪》注对这种说法作了补充:“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。”一切律令皆出自天子,君主是法权的渊源。《唐律疏议》提出:“三才肇位,万象斯分,凛气含灵,人多政首,莫不恁梨元而树司宰,因政权而施刑法。”沈家本:《重刻唐律疏议序》中记载:“唐律疏议卷三十,塘抬委、扬州都督赵国公、长孙无忌等奉敕撰”。可见,自秦开始君主旨意变成唯一的法权渊源后,历二千年之久的中国封建法制基本上无根本性变化。其次,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在吸收秦始皇教训的基础上,在严刑苛法方面有所收敛,以收拢民心,维护自己的统治。如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实行《约法三章》以安抚民心。《刑法志》载高后元年“除三族罪,妖言令”,文帝元年十二月,“除收帑相坐律令”,文帝十三年,“除肉刑法”。景帝中元二年,“改磔曰弃市,勿复磔”。总的趋势是酷刑有所减缓。又如武德初年,唐高祖李渊便命刘文静等“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,尽削大业所由烦峻之法”,为《武德律》。李世民即位后,又一再减轻刑法,命房玄龄等撰定新律,贞观是十一年(637年)颁行天下,名为《贞观律》。它比隋代旧律“减大辟者九十二条,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等。凡削减云蠹变重为轻者,不可胜纪”。(5)与秦始皇不同的是李渊、李世民不仅重视立法,而且重视法律的实施。其一,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程序;其二,要求执法不辅助权贵;其三,皇帝本人也要守法。
  三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
  李世民曰:“夫以铜为镜,可以正衣冠;以古为镜,可以知兴替;以人为镜,可以明得失。”秦始皇“任法而治”思想必定能对建设文明社会提供一些借鉴和教训。首先,法律是一种明确、肯定、普遍的行为规范,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和界限。李世民说过:“法令不可戍边,数变则烦,官长不能尽记。又前后差违,吏得以为奸。自今变法,皆宜详慎而行之”(6)即法律必须在一定时期保持自己的稳定性,否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。当今社会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,对已实行的法律通过法定程序,不断加以修改、补充或者创立新法。及时调整法律与经济基础和生产发展中不相适应的矛盾,使其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,促进社会的发展。其次,在法家看来,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,在商鞅和韩非看来,法既是“公”,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,就应具有最高的权威。法就应该具有普遍使用的价值,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应置身于法外。《商君书》说: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、将军以致大夫、庶人,有不从王命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;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。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断。”商鞅所主张的法的平等适用原则,仅仅是在适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例外,而所使用的法律却是不平等的。只要存在等级就不能不再事实上存在法律的特权。此外,法家还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,强调人民、官员、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。然而,随着君主专制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,立法权集中到帝王手中,“为帝王之具”。成为“言最贵者也”,“事最适者也”,成为“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能背法而专制,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,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”的工具。(7)这使帝王具有超越法律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权力,使自己能够为所欲为。在当今社会消灭了等级制、人民当家做主,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,被规定在《宪法》里面。在我国,人人都有依法规定权利和义务,没有任何人可以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置身于法外的特权,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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